风险提示词条
风险提示词条
(一)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切莫被“私募备案”忽悠,警惕“伪私募”挖坑,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四)私募投资要淡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五)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六)私募投资重匹配,了解你自己,了解你的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
(七)私募基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规范,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八)远离“伪私募”,守住“钱袋子”。
(九)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
(十)私募基金承诺高收益,投资一定要警惕。
(十一)讲学习,重识辨,远离非法私募。
(十二)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一 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1.宣传“套路”要警惕。
2.购买渠道要正规。
3.投资要量力而行。
4.事前要摸清底细。
5.决策要理性谨慎。
6.投后要持续关注。
二 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三 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